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劉慶 譚凡潔 陳雪瑤)隨著生活水平的提升,越來越多的家庭為孩子購買自行車用于玩耍、出行,甚至有家長為孩子購置電動車作為上下學代步工具。雖然極大便利了生活,但也帶來了一些安全問題。如果孩子在騎行過程中發生事故,責任該如何劃分呢?近日,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審理了兩起未成年人騎行引發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
案例一
15歲的琪琪(化名)在騎電動車上學的路上,不慎與同樣騎電動車的歐某發生碰撞,雙方人身、車輛均有損傷。交警到場后,認定歐某因違規轉彎承擔事故全責。事后,琪琪母親將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各項損失2.6萬元。經法院調解,歐某作為事故過錯方賠償1.9萬元,其余損失部分由監護人自擔。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在這起案件中,歐某違規轉彎固然是事故主因,但琪琪未達法定年齡騎車也存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案例二
9歲的航航(化名)趁父母午休時獨自騎自行車在小區內玩耍,不慎撞傷正在散步的八旬老人李某,導致其受傷住院。經法院審理,依法判令航航對李某的經濟損失承擔90%的賠償責任,其父母因監護失職,對航航侵權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代為賠償,小區物業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本案中的航航未達法定年齡騎行屬于違法行為,其直接侵害行為是損害發生的根本原因。另外,小區雖實行人車分流,但物業未及時勸阻未成年人危險騎行,也未設置警示標識,也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孩子年滿12周歲才能騎自行車,年滿16周歲才能騎電動車!不要因“圖方便”或“一時疏忽”,而忽視孩子的安全問題。在此提醒,廣大家長朋友們一定要盡到安全監管職責,加強對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嚴格遵守法定騎行年齡規定,切勿因僥幸心理埋下安全隱患。畢竟,安全才是送給孩子最好的禮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三)不得醉酒駕駛;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責編:王汝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